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
(第88号)
为了贯彻《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
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