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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
 (第88号)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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