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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

关于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
 (汇发(1998)4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简化经常项目外汇结汇审核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或入帐的规定修订如下:
  一、提高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国外捐款、赠款等)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额度。将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结汇的真实性审核金额,从《办法》规定的5万美元提高至20万美元。
  二、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其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可由银行先予以办理入帐手续,由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真实性进行事后审核。事后真实性审核工作与外汇帐户年检工作同步进行。
  三、对非贸易“结汇信得过企业”的外汇收入,亦与帐户年检工作同步、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事后的真实性审核。
  四、对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不符合外汇帐户收支范围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以及对未开立外汇帐户的境内机构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外汇收入,按下列规定办理:
  1.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先予以办理结汇,外汇局事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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