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外汇局应加强对核销单丢失的管理,凡申报空白核销单丢失的,出口单位应写明丢失情况,由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对一年内连续丢失核销单20张以上的企业,应对其当年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据进行全面检查并按照《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虚报核销单丢失的则应从重处罚。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违规者由外汇局按《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罚。各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严格核对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真实性。对有疑问的、大额的(等值10万美元以上且含10万美元)、无核销单编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及时向有关银行电话确认,并做好电话记录,无误后方可办理核销手续。
七、各外汇局应规范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按《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实行双人复核制;同时加强出口收汇核销有关规定的对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透明度,使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规定中与本通知有冲突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请各分局和各分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外资银行和所属分支行执行。
备注:
收汇率=已收汇发生额/出口待收汇额
其中:出口待收汇额=存根对应成交总额-出口不收汇额
核销率=已核销数/交存根数
附件:电话记录表
附件:
电话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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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所│电话联系人│ 电话核对内容 │记录人签字┃
┃在地分局│ ├─────┬─────┬─────┤ ┃
┃ │ │核销单编号│代理方单位│收汇币种及│ ┃
┃ │ │ │ 名称 │ 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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