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和颁发程序
第五条 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
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
3.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
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
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第六条 直属商检局参照《实施细则》进行企业申请资料预审,并于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企业产品抽样、封样送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包装检测试验室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性能检验。预审后对产品检测合格并具备考核条件的企业受理其申请。
第七条 直属商检局组织考核小组按《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考核并于60天内完成考核评定工作。
第八条 实施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必须持有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考核资格证书或质量体系评审员证书。国家商检局负责对该考核资格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对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九条 企业经过考核合格,直属商检局为其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已取得出口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ISO9000)合格证书的企业,其与《实施细则》相同的考核项目评审结果可等同采用免于考核。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不合格通知下达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直属商检局每年10月将本地区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国家商检局对出口质量许可证考核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获证企业在其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前6个月可提出复查申请,经按《实施细则》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或质量体系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实施细则》自查一次并将自查结果报发证机关。商检机构对获证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年度自查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