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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务〔1997〕344号 1997年11月20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直属商检局)管理和办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抽样、进行预审、实施考核、颁发、吊销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商检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无法形成规模生产的特殊包装的生产企业,直属商检局可对其采取临时许可,批准使用临时编号,并严格检验和监督管理。临时编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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