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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所属管理的公益金收支决算审批汇总后,编制本级公益金收支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对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公益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责令体育行政部门及时纠正。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公益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编制所属管理的公益金收支决算,并在两个月内报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帐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等资金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每年7月份将上一年度的公益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在指定的新闻媒介上(国家体育总局在人民日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一)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的现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的银行帐户的;
  (二)结算后,资金未及时、足额存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过渡户的;
  (三)公益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年度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的;
  (五)不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及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
  (七)瞒报或转移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八)用公益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发放奖金、津贴和补助的;
  (九)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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