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指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是指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安排公益金时,用于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0%,用于弥补落实《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经费不足的资金为40%。省级以下(含省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公益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保证公益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公益金的整体效益。
第六章 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公益金收支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调整收支计划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公益金年度收支决算。同时,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月份或季度公益金收支情况表,并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