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在银行开设公益金专户。
公益金专户是体育行政部门在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用于公益金收支管理的计息专项帐户。
公益金专户分为公益金过渡户和公益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过渡户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体育彩票管理机构为代收统缴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的存款只限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单位过渡户。
第十四条 支出户是体育行政部门为接收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入的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公益金核拨和支出款项。
第十五条 每个体育彩票销售点的销售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计提公益金,于结算后5日内存入公益金收入过渡户,并于每月10日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款时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审批并将所申请资金拨入公益金管理部门的支出户。
第五章 公益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范围的开支: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康活动;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