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国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
第三章 公益金的来源及构成
第七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总额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彩票的弃奖收入。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比例提取公益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随意调整范围和比例。
第九条 公益金必须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公益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