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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应当提供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由金融机构负责人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提供有关被审计单位存款的情况和资料。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确定的账户名称及账号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作出说明,有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
  三、审计机关在查询存款或者查阅有关资料时,可以抄录、复印或者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走。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审计机关在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签名或者盖章。
  五、审计机关需要到异地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金融机构、各级审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头纸印制说明及格式

  附件1: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头纸印制说明

  一、用纸幅面尺寸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
  二、发文机关用全称,字体为2号宋体,文书名称字体为0号宋体,发文字号下的细实线长140毫米,宽约1毫米。发文机关、文书名称字体和细实线均为红色。
  三、头纸内容自上而下分为公文管理标识域、发文机关标识域、发文字号标识域和正文。
  公文管理标识域上下间距为50毫米;发文机关标识域上下间距为30毫米;发文字号标识域上下间距为25毫米。
  细实线与发文字号标识域下线重合,距左白边(订口)为25毫米,距右白边(翻口)为19毫米。
  正文距用纸下方20毫米。
  四、发文机关全称排在发文机关标识域顶线位置;文书名称排在发文机关标识域下线位置。
  发文机关全称字数过长,可排两行,公文管理标识域上下间距不变,文书名称和细实线都下移1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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