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一律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附表
####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
####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暂保单有效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所列机动车辆,特立本暂保单。
被保险人: 单位:人民币元 暂保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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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临牌号码 │发动│ 车辆类型 │ 车辆 │ 购车 │保┃
┃ │厂牌型号│ (移动证 │机号├─────┬──┤购置价│发票号│ ┃
┃号│ │ 号码) │ │六座以下(│其他│ │ │费┃
┃ │ │ │ │不含)客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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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20天,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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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费: │车辆总数: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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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线:自: 经: 至: │####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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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____分公司__┃
┃ 1.本暂保单仅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不承保盗抢险。承保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事项,以中国人│__代理点 ┃
┃民银行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第三者责任险的│ ┃
┃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 签单日期:┃
┃ 2.在本暂保单保险期限内,无有效移动证,或不│ -----┃
┃按规定路线行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签章: ┃
┃ 3.索赔时应交验购车发票正本、移动证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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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被保险人地址: ┃
┃ 1.收到本暂保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联系人: ┃
┃通知本公司; │电话号码: ┃
┃ 2.收到本暂保单后,请详细阅读背面条款; │邮政编码: ┃
┃ 3.在获得车辆牌照后,请尽快到注册地的任何一│开户银行: ┃
┃家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正式保单。 │银行帐户: ┃
┃ 4.机动车辆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凭本暂保│ ┃
┃单向本公司报案(报案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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