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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十二、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一律废止,并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附表
 
             ####保险公司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

  ####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暂保单有效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所列机动车辆,特立本暂保单。

被保险人:          单位:人民币元        暂保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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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临牌号码 │发动│  车辆类型  │ 车辆 │ 购车 │保┃
┃ │厂牌型号│ (移动证 │机号├─────┬──┤购置价│发票号│ ┃
┃号│    │ 号码) │  │六座以下(│其他│   │   │费┃
┃ │    │     │  │不含)客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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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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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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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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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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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20天,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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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      │总保险费:      │车辆总数: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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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线:自:      经:     至:   │####保险公司 ┃
┠────────────────────────┤         ┃
┃特别约定:                   │____分公司__┃
┃  1.本暂保单仅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不承保盗抢险。承保责任及责任免除等事项,以中国人│__代理点    ┃
┃民银行颁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第三者责任险的│         ┃
┃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    签单日期:┃
┃  2.在本暂保单保险期限内,无有效移动证,或不│    -----┃
┃按规定路线行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签章:  ┃
┃  3.索赔时应交验购车发票正本、移动证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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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被保险人地址:  ┃
┃  1.收到本暂保单后,请即核对,如有错误,立即│联系人:     ┃
┃通知本公司;                  │电话号码:    ┃
┃  2.收到本暂保单后,请详细阅读背面条款;  │邮政编码:    ┃
┃  3.在获得车辆牌照后,请尽快到注册地的任何一│开户银行:    ┃
┃家财产保险公司办理正式保单。          │银行帐户:    ┃
┃  4.机动车辆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凭本暂保│         ┃
┃单向本公司报案(报案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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