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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失效]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管理经营,并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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