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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一、二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注“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给收款人,第一联附于第二联托收凭证后一并保管,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对于一次划回的,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第四联作收帐通知附件交给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对于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第×个月划回的赔偿金的金额。如系电报一次划回的,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手续处理;电报分次划回的,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分次划回的金额。
  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二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另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部分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部分划回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两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以付款人开户行加盖联行专用章的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如系电报部分划回的,应比照电报全额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俟最后清偿完毕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结算终了日期,将其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并销记登记簿。
  (五)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三、四联全部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经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日期,销记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和第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收,然后连同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六)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及所附的第四联托收凭证和第三、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证明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并在该联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和部分拒付金额。以第三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托收凭证作第四联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的附件,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金额分次划回时,对划回的款项应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每次划回的金额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如系电报划回的,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俟接到第三、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证明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及所附清单和证明交给收款人。
  四、重办托收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对付款人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如需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格式由各行制定),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一并送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同意,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然后将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收到后,应在原登记簿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将另一联连同第五联托收凭证、交易单证和有关证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付款的手续处理;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按照付款人开户行有关拒绝付款的手续处理。
  五、托收承付结算查询查复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对于发出托收凭证应经常进行检查,如果超过正常的凭证往返传递期限,尚未接到付款人开户行的划款报单,也未接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等项通知书,应办理查询手续。查询时应填制一式二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人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付款人开户行,一联留存,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对于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办理查询,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主任),并加填一联抄报付款人开户行的管辖行。
  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书的要求认真查明情况,在当日或次日予以明确答复。查复时应填制一式二联查复书,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加盖经办、会计主管人员名章和结算专用章,一联邮寄收款人开户行,一联与查询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保存,俟款项付清后作借方凭证附件。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查复书,对所查询问题已得到明确答复的,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如属付款人开户行并未收到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除查明原因外,应及时根据第二联托收凭证照填一份,并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以免重复,有关交易单证必要时亦可请收款人另填一份一并寄出。将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后面一并保存,俟款项划回时作凭证附件。

第八部分 委托收款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二十九)。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附式三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照规定和填写凭证的要求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对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邮划或电划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
  将第二联邮划或电划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将第三联邮划或电划凭证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的,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均应在委托收款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划收××(行号)转划我行(社)”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付款人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付款人为银行付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按规定付款时,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户
     (贷)联行往帐
  2、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签收,按以下两种手续处理:
  (1)银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或银行未接到付款人付款通知书,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帐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如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和付款通知书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科目   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银行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填明转帐日期。属于邮寄划款的,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后,随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属于电报划款的,应根据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填注支付日期和加盖业务公章随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将第四联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作为本系统联行贷方报单附件,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或根据第四联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填制联行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收款人开户行拍发电报。
  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比照双设机构地区的手续处理。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二)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天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以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回单退还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2、付款人为银行提出的拒绝付款的手续比照二、(二)1、的有关手续处理。
  三、收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划回的处理手续
  (一)款项划回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或转汇行寄来的联行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所附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将留存的第二联凭证抽出同第四联凭证进行核对。经审查无误后,在该二联凭证上填注转帐日期,即以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收款人户
  转帐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如系电报划回的,应填制三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附件,第三联代收帐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二)付款人无款支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和第二、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付款人开户行留存的债务证明,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及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以及收到的债务证明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三)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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