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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借)利息支出科目   ××利息支出户
     (贷)××科目   申请人基本存款户
  申请人与持卡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应将第三、四联转帐单通过辖内往来或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申请人的基本存款户。

第六部分 汇兑会计核算手续

  一、信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1、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附式二十二),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应在信汇凭证各联的“收款人帐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签章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汇款人应在信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时,应认真审查:①信汇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②汇款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③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签章相符。对填明“现金”字样的信汇凭证,还应审查汇款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无误后,第一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
  转帐交付的,第二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科目   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现金交付的,填制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第二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汇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转帐后,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与第四联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应按照“跨行汇划款项,相互转汇”的办法办理。双设机构地区,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四联信汇凭证随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交转汇行,转汇行在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第四联信汇凭证随同联行邮划贷方报单寄汇入行。
  通过人民银行转汇的,比照双设机构地区的手续处理。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或本地跨系统转汇行交来的转汇清单和划收凭证,以及第三、四联信汇凭证,应审查第三联信汇凭证上的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一致(转汇的由转汇行代审查),无误后按下列手续处理:
  1、直接收帐的,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科目   收款人户
  第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
  2、不直接收帐的,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或(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收款人户
  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在信汇凭证上编列应解汇款顺序号,第四联留存保管,另以便条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留行待取”的向收款人问明情况,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并认真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信汇凭证上是否注明其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以及收款人是否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如系信汇留交凭签章付款的,收款人签章必须同预留签章相符。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注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收款人户
     (贷)现金
  需要分次支付的,应凭第四联信汇凭证注销应解汇款登记簿中的该笔汇款,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帐内(不通过分录,以丁种帐页代替),银行审核收款人填制的支款凭证,其预留签章和收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
  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其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用途,并在第三联信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第三联信汇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的,不予办理转汇。
  二、电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按照信汇凭证的填写要求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附式二十三),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
  汇出行受理电汇凭证时,比照信汇审查,无误后,第一联电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其分录与信汇相同。并根据第三联电汇凭证编制三联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电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的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
  对跨系统银行汇款的,比照信汇的处理手续办理。
  (二)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或转汇行发来的电报,经审核无误后,应编制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帐卡片,第二联代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收款人或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余各项处理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三、退汇的处理手续
  (一)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承办的处理手续
  (1)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对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收款人未在汇入行开立帐户的,应由汇款人备函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电汇回单交汇出行办理退汇。
  (2)汇出行接到退汇函件或身份证件以及回单,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格式代,附式二十四),在第一联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俟款项退回后再办理退款手续”字样,交给汇款人,第二、三联寄交汇入行,第四联与函件和回单一起保管。
  (3)如汇款人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时,只需填制两联退汇通知书,比照信件退汇通知书第一、四联的手续处理,并凭退汇通知书拍发电报通知汇入行。
  2、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1)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寄来的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应向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借方凭证,第四联汇款凭证作附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帐
  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电报通知退汇的,应另填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并填制电划贷方报单,凭以拍发电报。
  (2)如该笔汇款业已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3、汇出行收到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二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代贷方凭证(第三联电划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原汇款人户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应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其他应付款    原汇款人户
  (借)其他应付款   原汇款人户
     (贷)现金
  在原第二联汇款凭证上注明“此款已于×月×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以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帐”字样,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帐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2)如接到汇入行寄回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业已解付时,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通知原汇款人。
  (二)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手续
  1、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人尚未来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行已寄出通知,但因收款人住址迁移或其他原因,以致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汇入行可以主动办理退汇,退汇时应填制一联特种转帐借方凭证和两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退汇”字样,第四联汇款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原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账
  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
  2、原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原汇出行接到原汇入行寄来的邮划报单及所附二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以加盖原汇入行联行专用章的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代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科目   原汇款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帐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代收帐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帐户,其处理手续比照三、(一)3、(1)的有关手续处理。

第七部分 托收承付会计核算手续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手续
  (一)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附式二十五)。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承付通知。
  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附式二十六)。电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行。
  (二)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认真审查:
  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如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在托收凭证上是否注明“发运日期”和“证件号码”。对提供发运证件有困难的,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
  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
  5、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是否有收款人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托收凭证应及时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经审查无误后,对托收凭证作如下处理:
  在邮划或电划第一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发运证件需要带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然后将发运证件退给收款人。
  凭邮划或电划第二联托收凭证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后专夹保管。
  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均在第三联上加盖带有联行行号的结算专用章)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款人开户行如不办理全国或省辖联行业务,向付款人开户行直接发出托收凭证的,均应在托收凭证的“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戳记,以便付款人开户行向指定的转划行填发报单。
  二、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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