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维护操作场地,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一、制订操作环境管理规定。主机应放置在相对独立的场所;保持室内清洁、明亮;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设施。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地,严禁工作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物品入内。
  第四十二条 操作过程中,如发生停电、死机或因误操作造成数据丢失时,应及时进行数据恢复。计算机无法正常启动时,应立即启动备用机。
  第四十三条 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若发现病毒,必须立即停止操作,防止病毒扩散,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系指运行《核算系统》处理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及其载体(包括纸介质、硬盘、其他磁介质、光盘和缩微胶片等)。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保存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执行。每日日终打印的日志文件保存期限为15年。打印输出的其他会计账、卡、表,保存期限为5年。
  第四十六条 磁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的保管期限:
  一、日终登账后备份的数据,保存期为1个月。
  二、月终登账后备份的数据,应备份双份,保存期为两年。
  第四十七条 《核算系统》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为该软件使用或改版之后的5年。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必须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备份双方的会计档案,应异地存放。
  第四十九条 对磁性介质会计档案,要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磁性介质损坏而损失会计档案。
  一、采用磁盘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半年检查并复制一次;
  二、采用磁带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一年检查并复制一次。
  第五十条 到期应销毁的磁性介质会计档案,必须建立销毁登记簿,报经上级行批准后,由县支行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报上级行备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