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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年终决算日营业终了,进行年终账务的结转工作。
  一、日终登账前,双份备份当日数据。
  二、进行日终登账,同时结转损益。
  三、双份备份当月全部账务数据。
  四、将全部账务结转至下年。
  第三十三条 不得恢复隔日或多日数据。

第四节 账务数据输出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账务的数据输出包括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方式输出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每日营业终了,打印输出科目日结单、日计表、余额表、满页分户账;月末日营业终了,还需打印输出月计表、总账、分户账;年终决算日营业终了,还需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表、业务量情况报告表。
  第三十六条 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要严格控制打印份数;打印作废的账表和凭证必须由会计主管确定后登记销毁。
  第三十七条 打印会计账簿和报表时,不得使用虚边的计算机用打印纸。受到打印机条件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
  第三十八条 凡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账簿和报表必须签章齐全。
  第三十九条 会计账务数据的查询管理。开户单位查询其账户有关数据,可由操作人员提供,也可使用带密码的电话查询系统或磁卡查询系统。其他有关部门查询会计账务数据,需经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五章 计算机硬件和运行环境

  第四十条 使用《核算系统》时,应保证计算机硬件正常运行,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
  一、制订上机操作规程。《核算系统》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保管,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操作。
  二、建立设备运行情况登记簿。科技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配置备用计算机和不间断电源。对备用机和不间断电源应定期检查,保证随时投入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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