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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根据人员状况,以不违反会计制度为原则,岗位设置和职责可交叉或合并。
  二、记账与复核必须交叉,每笔业务不得一人兼办,严禁“一手清”。
  三、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日常账务处理。
  四、系统维护员不得进行业务操作。
  五、会计主管权下级处理业务,应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十五条 级别管理。《核算系统》按照岗位职责和处理权限设置不同的操作员级别。各级操作员除有会计主管正式授权外,不得越级操作。
  第十六条 代号及密码管理
  一、每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一个代号。
  二、会计部门必须设置用户登录密码口令,对科技人员的软件维护工作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操作人员的密码必须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换,使用时注意离岗签退,防止盗用。
  四、操作人员的代号和密码应由本人密封、盖章,交会计主管入保险柜保管。代号和密码更换或停用后,会计主管应在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原有代号、密码销毁。若操作人员不在,遇紧急情况需使用其代号和密码时,需会计主管和另外两名操作人员共同开启该人的代号和密码,并进行登记,该操作员的代号和密码只能被使用一次,用后必须由会计主管删除停用。
  第十七条 日志文件管理。对每天上机操作的人员和操作内容进行实时记录;对账户管理、错账冲正、调整积数、调整利率、补记账务、联行卡片管理以及恢复数据等重要操作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八条 事后监督。可采取再审查方式,或用凭证与流水账逐笔勾对等方法,对前一日已作账务处理的全部凭证、账表、卡片、日志文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会计主管或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库的管理。除总行运行支持中心进行维护工作外,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打开数据库。

第四章 操作管理

第一节 会计凭证的审核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是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在凭证审核、传递等环节上严格把关。编制(审查)凭证、记账和复核等人员,在处理过程中必须分别盖章。记账员与复核员录入凭证时,要查看有关人员的名章齐全后才可作输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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