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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银行会计
 核算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 银发[1997]3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防止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保障资金安全,总行制定了《〈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附: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系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联合开发的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统一应用的会计核算系统。
  第三条 《核算系统》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高效。
  二、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为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提供会计信息。

第二章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与管理

  第四条 《核算系统》软件的开发、优化和升级以会计司的业务需求书为依据。业务需求书应符合会计基本制度。业务发生变化时,应首先修改业务需求书,然后再按照业务需求书的要求修改应用软件程序。
  第五条 《核算系统》软件应具备数据处理准确、高效和安全可靠的性能;具备防弊、故障处理和数据恢复功能。
  第六条 《核算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和升级,必须经过验收、认定或鉴定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核算系统》软件交用户使用时,开发人员应提供系统安装手册和用户操作手册等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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