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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
             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千零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三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一九九八〕一百九十二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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