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一零三一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九〕一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
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