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认真倾听代表意见,主动接受监督,是检察机关尊重人民代表权利、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代表改进检察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为使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检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高检发〔1998〕1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原则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2、与人大代表联系态度要诚恳,接待要热情,接谈要耐心,工作要认真,方法要得当。
3、对人大代表批评的具体人和事、转办的案件、来函等,要逐一登记,逐一交办,逐一督查,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把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动力。
二、工作内容
5、受理全国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话及转交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材料,以及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转变的案件等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7、向全国人大代表反馈其意见、建议、转交案件的办理情况。
8、向全国人大代表发送高检院送阅的文件、资料。
9、组织开展走访全国人大代表活动。
10、组织接待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