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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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