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红松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1998〕68号 1998年8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红松洼等1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对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发布的12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古生物遗迹,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存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以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抓紧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尽快做好划界立标和土地确权工作,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切实把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如确需调整或改变的,须报国务院审定。
附件:红松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附件:
红松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共1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