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19日 国办发[199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地震局更名为中国地震局。中国地震局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
(二)调整的职能。
将制定颁发有关技术规范的职能调整为拟定地震行业标准。
(三)移交的职能。
1.将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地、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职能移交省级地震局承担。
2.将管理主要由地方投资并主要为地方防震减灾工作服务的一般项目的职能移交省级地震局承担。
3.将重点地震科技项目的论证评估及非重点地震科研项目的管理、地震烈度的评审、地震科技成果的推广、地震科技市场管理的职能移交下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中国地震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震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拟定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研究提出地震灾区重建防震规划的意见。
(三)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管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