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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就价格违法行为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的检举投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四条 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立在价格监督检查司。
  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
  第六条 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对上级交办、领导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举报事项,负责督办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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