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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
 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计价格[1998]144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旅店业市场发展和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机关宾馆招待所的自我更新与发展能力,促进其改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管理办法》(计价费[1998]1076号)的有关规定,经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宾馆招待所普通客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客房基准价格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招待所客房基准价格表》(见附件)执行,上浮幅度不超过40%,下浮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本通知下发前,按规定条件和程度单独核定的宾馆招待所客房价格,其基准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核定基准价格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超出本等级设备设施标准增加服务项目的,可按以下标准适当加收房(床)费:
  (一)一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客房设有空调的,每床日可加收4-8元。
  (二)三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客户设有彩电的,每床日可加收2-4元。
  (三)三级及以下宾馆招待所客户设有电话的,每床日可加收2-4元。
  (四)等外级宾馆招待所客房内设有卫生间的,每床日可加收4-8元。
  三、按等级标准规定应有的客房设备、用品及服务项目缺损、减少不能及时补上的,应按以下标准减收房(床)费:
  (一)家具、电器等主要设备缺损,每床日减收2-8元。其中,一级及以上宾馆招待所每床日减收额应不少于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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