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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二款有关基金席位交易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1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21日 证监基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托管人,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基金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投资运作
  (一)除发起人或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超过部分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在本通知公布前已超过基金总份额3%的投资者,不得继续买入。并须在通知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公告;超过部分须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卖出;逾期未卖出的,由交易所指定机构强行卖出,差价收入上缴国库。
  (二)管理公司可以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经营机构,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但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管理公司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
  二、关于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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