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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越秀交通有限公司持有陕西西临公路部分权益的批复

关于同意越秀交通有限公司持有陕西
 西临公路部分权益的批复
 (1998年8月18日 证监国字[1998]2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向香港越秀交通有限公司注资的函》(穗府函[1998]14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越秀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交通)向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金秀发展有限公司51%的权益,该收购活动完成后,越秀交通通过金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陕西西临公路51%的权益。
  二、在上述收购活动过程中,越秀交通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在收购活动完成后,越秀交通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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