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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会员资产负债情况、收支情况以及自营、代理业务情况上报本所,并填报下列报表:
  1.《会员资产及负债情况统计表》;
  2.《会员业务收支及利润计算表》;
  3.《会员自营业务量统计表》;
  4.《会员代理证券业务统计表》;
  5.《证券营业网点经营情况统计表》。
  上述报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需以电子邮件或磁盘方式报送。
  第二十五条 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20日内向本所报告截至该日的证券自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所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会员实施年度检查。会员应向本所提交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业务总结、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及机构变更等情况;
  2.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会员财务情况说明,包括会员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参股情况、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情况等。
  4.经有权部门年审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资格证书。
  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本所在年度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将年度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在两日内向本所报告:
  1.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处罚;
  2.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严重亏损;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4.本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1.章程变更;
  2.注册资本变更;
  3.住所及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证券业务负责人变更;
  4.股东发生重大变化;
  5.本所认为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所每月现场抽查5家以上会员执行本所有关规定的情况。现场抽查事前不通知会员。现场抽查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汇总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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