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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1.专营证券代理业务,即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其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2.专营证券自营业务,即以会员自有的资金并以会员的名义开设专门的账户,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3.兼营证券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
  4.本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条 会员从事证券代理或自营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格证书。

第二章 代理业务

  第三条 从事证券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1.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
  2.向客户阐明证券买卖的风险;
  3.会员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4.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5.委托、交割的方式、内容和要求;
  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
  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1.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条 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其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第五条 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将本所发布的即时行情和公告等市场信息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
  未经本所批准,会员不得将上述信息提供给机构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非营业场所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其客户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时,必须留存客户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和办理客户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必须查验核对客户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和身份证。
  第七条 会员与客户清算交割时,应采用本所统一规定格式的交割凭证。买进报告书以红色印制、卖出报告书以蓝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证券种类,成交数量,单价,总价,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应付实际金额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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