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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组织编写风险教育宣传材料,备置于营业场所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章 强化报告和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指定两名熟悉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所会员联络人,负责处理会员会籍、营业部、席位等有关事宜;根据本所要求递交有关报告文件、接收本所下发文件;向本所反映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问题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就上月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上报本所。本所将于每月现场抽查5家以上会员执行本所有关规定的情况。现场抽查事前不通知会员。现场抽查情况将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汇总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会员资料负债情况、收支情况以及自营、代理业务情况上报本所,并填报下列报表:
  1.《会员资产及负债情况统计表》;
  2.《会员业务收支及利润计算表》;
  3.《会员自营业务统计表》;
  4.《会员代理证券业务统计表》;
  5.《证券营业网点经营情况统计表》。
  上述报表除以书面形式报送外,还需以电子邮件或磁盘方式报送。
  第二十五条 从事自营业务的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20日内向本所报告截至该日的证券自营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财务状况恶化和经营风险较大的会员,本所将进行重点监控并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
  第二十七条 本所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会员实施年度检查。会员应向本所提交如下年度检查材料:
  1.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业务总结、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及机构变更等情况;
  2.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会员财务情况说明,包括会员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参股情况、对外提供借款担保情况等。
  4.经有权部门年审或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其他资料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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