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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必须以其法人名义在本所证券结算公司开设自营业务证券帐户,并通过该证券账户进行所有的自营买卖。
  第十五条 会员应开设独立的自营业务资金账户,与客户的保证金账户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会员应设专门管理人员及专用交易终端从事自营业务,不得影响代理业务。

第四章 强化会员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内部稽核、营业部管理、资金清算及交易系统管理等工作。
  1.会员稽核部门负责检查会员各部门及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情况。
  2.会员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对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3.会员资金清算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会员及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对本所的资金清算。
  4.会员交易系统管理部门应对会员及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网络及通信系统、数据安全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八条 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须达到下列要求:
  1.电脑、通信系统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按照本所有关交易及结算数据接口规范要求设置,保障与本所撮合系统和结算系统准确、高效的数据传送;
  2.会员应根据上述规范制定和完善内部电脑交易系统的管理制度;
  3.柜台电脑系统必须对每一笔委托申报实施证券和资金前端明细核查,防止卖空、买空发生;
  4.电脑及通信系统应建立备份,关键设备应具容错性,并制定定期故障检测及病毒检测的操作规程;
  5.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对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及电脑系统中的数据严格管理,防止资料或数据丢失、泄露或被篡改;
  6.本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严禁会员对本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透支,对不能正常履行清算责任的,本所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提高保证金金额等措施,防范清算风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和清算文件,其保存期应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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