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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6.客户保证金及证券管理有关事项;
  7.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收费说明;
  8.会员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9.客户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10.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1.争议解决办法。
  第七条 会员如向客户提供电话等自助委托方式,会员的委托系统应对自助委托过程有详细的记录,并在代理协议中充分说明自助委托的风险,明确会员与客户各自的责任。
  第八条 会员在为客户开设资金账户时,必须留存客户身份证、证券账户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会员接受客户委托和办理客户提取保证金手续时,必须查验、核对客户证券帐户卡、资金账户和身份证。
  第九条 会员与客户清算交割时,应当采用本所统一规定格式的交割凭证。会员应按客户要求向客户提供证券与资金明细对账单,并在营业时间内随时受理客户查询。
  第十条 会员因受到处罚而影响其证券代理买卖业务的正常进行时,本所可将其代理业务转给其他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因故关闭、破产,本所可视具体情况,有权对会员原有资金、证券、业务经营活动、下属证券营业机构等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 禁止会员在代理业务中从事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保证金、侵占客户保证金利息;
  2.为客户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3.提高或降低本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
  4.接受代为客户决定买卖品种、数量、时间、或买卖方向的全权委托;
  5.侵占、挪用、拖欠客户股息、国债兑付金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

第三章 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开办自营业务,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经本所批准:
  1.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最近6个月的营业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4.自营业务负责人及操作人员简历;
  5.自营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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