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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4.集团所不在各所之外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由被确定为集团核心所的成员所负责日常管理业务;核心所可由各成员所投资并出人组建,也可以确定为集团所设立地区某一较大规模的成员所。其具体组织办法,由集团所章程规定。
  紧密型集团所可以集团所名义执行业务,并可按有关规定获得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资产评估等执业资格。
  组建紧密型集团所,应当经省级和省级以上政府财政机关批准。核心所是一级法人,集团所其他成员所为二级法人,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紧密型集团所实行人事统一调度,核心所和成员所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经批准后可互相兼任。
  紧密型集团所,可以发展联系所。
  审批紧密型集团所,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省内组建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省级政府财政厅(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省级政府财政厅(局)批准的集团所,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管;属于跨省组建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财政部批准,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监管,其成员所在接受集团所管理的同时,仍应接受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监管。省级协会监管与集团所管理产生矛盾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调。
  (二)松散型集团所是指若干会计师事务所自愿联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相互存在某种协作关系的联合体。
  1.集团所联合的各成员所,尚未完成脱钩改制,仍为各自的挂靠单位所有。
  2.不以集团所名义执行业务,集团所不承担法律责任。
  3.集团所在各所之外,设立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履行协调、指导责任,不对各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4.实行统一事务所名称、统一执业标准、统一质量监管、统一业务培训,但未实现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人事调配。
  5.集团所各成员所,利益不共享、风险不共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
  组成松散型集团所,不需要经过省级政府财政机关审批和办理工商登记,组成后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松散型集团所在组建以后,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紧密型过渡。
  三、事务所实行联合、组建集团所,可以吸收国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松散型,也可以是紧密型。但均应按涉外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集团所统一名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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