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15号)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
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