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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政法机关
 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意见的函
 (劳社厅函〔1998〕84号)


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你们的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对政法机关撤销和移交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撤销企业职工的安置,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办理。企业撤销前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其职工可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移交企业职工的安置,移交企业的职工应是企业于1998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签定劳动合同的人员。企业移交地方后,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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