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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提取房屋修缮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房屋修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从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在本科目的“房产售后维修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产售后维修基金)。
  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除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和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以外的部分,在本科目的“房改售房基金”明细科目核算。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房改售房基金)。
  按规定支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房产专项基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房产专项基金结存数。

三、关于会计报表


  (一)关于“资产负债表”
  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作如下调整:
  1.在“固定资产”项目下增设“经租房产”项目,反映单位各种经租房产的原值。本项目应根据“经租房产”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在“应交税金”项目下增设“专项应交款”和“应付托管房租金”项目。
  “专项应交款”项目,反映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交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应付托管房租金”项目,反映单位应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托管房租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收小于支的差额以“-”号填列)。
  3.在“专用基金”项目下增设“经租房产基金”和“房产专项基金”项目。
  “经租房产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各种经租房产形成的基金,应根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房产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单位房产专项基金的结存数,其中房改售房基金和房产售后维修基金的金额还应在本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各项目应分别根据“房产专项基金”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二)增设“经租房产表”
  经租房产表是反映单位在年度内经租房产增减变化情况的报表。编制本表是为了分析经租房产增减变动的原因,加强经租房产的管理。
  本表各项目,应根据“经租房产”科目的年初、年末余额及全年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其中有关经租房产建筑面积等项目,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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