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或单位处以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未经港监机构批准,在辖区水域或综合港区水域设置拆船厂、点或进行拆船作业;
(二)违反规定拆解废钢船,造成水域污染。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二)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不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措施;
(三)进行水下船舶打捞工程时,未采取防止污染水域的措施;
(四)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水域污染损害,不按港监机构的强制要求采取避免或减少污染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在装卸危险货物过程中,造成危险货物落水,不按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
(二)未经批准,在港内冲洗甲板、排放压舱水、洗舱水、油污水、舱底水;
(三)未按规定,擅自清除船舶残油、油泥、油污水;
(四)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和其他防污设备、器材;
(五)船舶油水分离器排放超出标准,或者防污设备、器材存有重大缺陷而不按要求纠正;
(六)船舶存有的残油、污水去向不明;
(七)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油类作业;
(八)未遵守港监机构公布的防止污染水域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一)船舶在港内未按规定处理垃圾;
(二)船舶或船舶垃圾接收单位在处理垃圾时污染水域,不向港监机构报告,或不采取控制、清除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船舶倾倒废弃物前,未报经港监机构核实运载情况;
(二)倾倒废弃物时未如实记载倾倒情况,或返港后未向港监机构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一)《油类记录簿》、《船舶垃圾记录簿》、《散装有毒液体货物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等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二)未配备经港监机构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三)未经批准,使用消油剂;
(四)未按规定向港监机构递交油污事故报告;
(五)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五十七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内倾倒废弃物的,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第六节 违反船舶交通事故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对次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至12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12至24个月;对全部责任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吊销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至12个月,对次要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至12个月;对全部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12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对次要责任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个月;责任相当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对全部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6个月。
第五十九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