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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失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其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一)隐瞒、谎报危险货物性质或涂改、伪造危险货物单证;
  (二)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时,在装卸作业现场进行明火作业;
  (三)未经批准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一)使用破损、污染、洒漏或有渗漏现象的集装箱承运或装载危险货物;
  (二)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内衬垫、加固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装载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进口或中转未持有《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四)危险货物装箱时,集装箱现场检查员未按规定进行监装或不如实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单位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一)船舶在装卸爆炸品、闪点23℃以下的易燃液体,或者散化、液化气体船在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过程中,检修或使用雷达、无线电发射机和易产生火花的工(机)具拷铲,或允许他船并靠进行加油、加水作业;
  (二)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违反限量、隔离、衬垫、紧固规定;
  (三)擅自装载未经核定危害性的新化学品;
  (四)擅自改变危险货物装载形式或降低包装等级;
  (五)装载易燃液体、挥发性易燃易爆散装化学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在修理前不按规定通风测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其适任证书3个月:
  (一)在液货船上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物品;
  (二)液货船未经许可进行驱气或洗舱作业;
  (三)液货船在装卸作业时不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四)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显示信号;
  (五)在禁止吸烟的船舶处所吸烟或使用明火;
  (六)在装卸、载运易燃易爆货物或空舱内仍有可燃气体的船舶作业现场穿带钉的鞋靴或者穿着、更换化纤服装。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其适任证书3个月:
  (一)客、渡船载运危险货物;
  (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搭乘无关人员;
  (三)客货船、客滚船超限量装载危险货物。

第五节 违反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第四十八条 本节规定适用于任何吨位或主机功率的船舶。
  第四十九条 船舶造成有毒害性、腐蚀性和放射性货物散落或溢漏入水,或者排放含有上述物质的污水,给予下列处罚:
  (一)造成水域严重污染或人体重大伤害的,处以3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二)造成一般性污染后果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船舶排放、溢漏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水域污染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油量在20吨以上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5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油量在10吨至20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2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0元至1500元罚款;
  (三)油量在1吨至10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8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油量在0.1吨至1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
  (五)油量在0.01吨至0.1吨的,对违法船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油量在0.01吨以下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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