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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港监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二)涂改或故意损毁《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亚太地区港口国管理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破损、污损、明显褪色或不合规格;
  (二)未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二十六条 外国籍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或港口,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外国籍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险、避风等意外情况,紧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或港口时不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报告;
  (二)违反有关外国籍船舶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或超越权限签发《办理海员证批件》,给予警告,并吊销已颁发的海员证。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冒用海员证的,给予警告,并吊销该海员证。
  第二十九条 以欺骗、舞弊行为取得下列证件、证书的,对违法单位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吊销相应的证件、证书:
  (一)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适任证书或特免证书;
  (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或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引航员证书。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买卖、出借、转让、冒用下列证件、证书的,对违法单位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吊销相应的证件、证书:
  (一)船员服务簿;
  (二)船员适任证书或特免证书;
  (三)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或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引航员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一)船舶配员低于港务(航)监督机构核定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定;
  (二)船员未持有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
  (三)船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在船上任职;
  (四)船员的任职超越其适任证书上所载职务、职能、航区(线)、等级或种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单位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其适任证书或引航员证书3至6个月。
  (一)引航员未按规定擅自引领须强制引航的船舶;
  (二)未持有有效引航员证书引领船舶。

第三节 违反通航管理秩序行为及其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擅自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二)按规定须引航的,未经引航进出港口和船闸、靠离港外系泊点和装卸站(点)或在港内移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违法船舶、设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一)航行、停泊、作业时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鸣放声号;
  (二)在禁止掉头的区域掉头;
  (三)进出港口或者通过分道通航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船闸、桥涵等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未遵守港监机构公布的规定;
  (四)擅自进入或穿越港监机构公布的安全作业区;
  (五)未遵守港监机构公布的有关锚泊或系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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