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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失效]

  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加成计算。
  第五十五条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
  出入境汽车旅客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五十六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当天取消车按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价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五十七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计程包车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日计费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五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均由旅客负担,其收费由承运人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代收代付。

第五节 旅客运费计算

  第五十九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计程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包车计费里程(包车计费时间)+其他收费
  第六十一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四舍五入。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 行包运价

  第六十二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第六十三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费。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则的价目已确定幅度的,必须在幅度内确定价格水平,未确定幅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对于政府列入市场调节价的客货运价价目,不受本规则有关基本运价加成幅度的限制。
  第六十五条 大型物件的运价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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