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鲜活货物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40%~60%。
第十九条 特种车辆运价
按车辆的不同用途,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特种车辆运价和特种货物运价两个价目不准同时加成使用。
第二十条 非等级公路货运运价
非等级公路货物运价在整批(零担)货物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10%~20%。
第二十一条 快速货运运价
快速货物运价按计价类别在相应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运价
一、标准集装箱运价
标准集装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的基本运价执行,标准集装箱空箱运价在标准集装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二、非标准箱运价
非标准箱重箱运价按照不同规格的箱型,在标准集装箱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成计算,非标准集装箱运价在非标准集箱重箱运价的基础上减成计算。
三、特种箱运价
特种箱运价在箱型基本运价的基础上按装载不同特种货物的加成幅度加成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
出入境汽车货物运价,按双边或多边出入境汽车运输协定,由两国或多国政府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四节 货物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四条 调车费
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第二十五条 延滞费
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待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
(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第二十七条 道路阻塞停运费
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已完运程收取运费;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第二十八条 车辆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