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交公路发[1998]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物价局(委员会):
现发布《
汽车运价规则》,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
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二、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