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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属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
  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国际展览会,由境内单位申请报批。
  第十一条 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格。
  境外机构主办或与境内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境外机构资信及有关情况。
  (二)展览会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的协议。
  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需审查联合主办的协议(包括各主办单位的职责分工,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单位等)。
  境外机构联合或委托境内单位举办的,需审查其联合或委托办展协议。
  (三)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贸促会系统单位在北京以外地区主办的,需审查是否征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按审批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向审批部门申报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申请报批时间原则上应提前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展览会名称。
  (二)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如有境外机构应注明国别或地区)。
  (三)展览会的主要业务内容、规模、举办地点、时间。
  (四)其他需要批准或备注事项。
  以上内容变更,应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批准文件抄送办展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
  第十五条 具有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资格的单位,可自行举办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但应报有关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鼓励和推动联合办展,鼓励举办专业性展览会。
  对申请举办较多的同类展览,审批部门要加强协调,并对照《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分类目录》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同类展览,原则上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每年不超过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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