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贸运行报告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外贸运行报告受到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肯定,或有关观点和政策建议被有关部门、领导采纳,或对行业管理与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在外经贸行业内外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第十六条 计划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一)外贸计划管理工作富有成效。能按规定撰写、报送季度综合报告,能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年度内至少完成两篇专题运行分析报告。
(二)报送的运行报告质量较高。年度内至少有两篇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受到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表扬。
(三)对外贸运行报告制度的完善和改进,保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集体成员相互团结尊重,工作热情高,服务意识好。
第十七条 评比方法。
(一)外经贸部下文通知各单位推荐优秀运行报告和外贸计划工作先进集体。
(二)外经贸部成立专家评估组,对所推荐的运行报告和先进集体进行综合评比。
第十八条 表彰与奖励。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外经贸部对优秀运行报告和计划管理工作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并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开展优秀运行报告和工作先进集体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现阶段外贸运行报告的重点是外贸出口运行情况的分析与评估。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外贸进口、外资、外经等其它外经贸工作,报送综合性的外经贸运行报告。
第二十条 为保证运行报告的时效性,各单位可采取传真、电子邮箱、特快专递等方式及时报送。采用传真、电子邮箱方式报送的,应通过邮寄等方式补报正式件。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地区外贸运行报告制度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部委直属公司按照本公司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外经贸部将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运行报告和单位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