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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转变外经贸计划管理职能的指导性意见》和《外贸运行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数据、资料真实可靠。对重要的数据、资料,要注明来源或计算方法。
  (二)分析方法科学合理,反映情况及时准确。要做到观点鲜明、论据充分、重点突出、结论正确。要把外贸运行的“量”和“质”、短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避免过分强调规模、速度而偏废效益、结构和平稳;要把“点”和“面”、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有机结合,避免片面而脱离实际;要把局部和整体有机结合,避免脱离国际、国内和当地经济的发展,就外贸论外贸;要把季度(发生数)与年度(累计数)分析有机结合,注意分析发展的趋势。此外,要把定期的综合报告和不定期的专题报告有机结合使用,以便取长补短,及时、准确、深入地反映情况和分析问题。
  (三)政策建议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政策建议要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外贸运行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地区经济以及外经贸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的要求。
  (四)条理清晰,表述简捷,文字流畅,结构合理。表现形式要多样化,做到文字与图表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第四章 交流与反馈

  第九条 为加强对外贸易计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外贸运行报告工作,促进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外贸运行报告要及时报告交流与反馈。
  第十条 对具有参考价值、指导意义或带有共性的运行报告,外经贸以转送、摘送、转载等适当方式提供有关部门或领导参考。
  第十一条 对运行报告中具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外经贸部将予以认真研究;涉及其他部门的,将予以积极反映。
  第十二条 对具有学习借鉴、交流推广价值的运行报告,外经贸部或推荐转载于有关书刊媒体,或以文件形式印发等方式发送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学习参考。对判断、评估外贸运行有参考价值的重要国内外政治经济信息,外经贸部将视具体情况、以不同方式不定期向各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结合各单位的外贸运行报告,对全国外贸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季度全国外贸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及时发送各单位。

第五章 评比与奖励

  第十四条 为强化外贸运行报告制度,保证外贸运行报告的质量,激发计划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外经贸计划管理部门的工作水平,外经贸部对外贸运行报告按年度进行评比与奖励,表彰优秀运行报告和计划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五条 优秀运行报告评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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