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25号
1998年3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外经贸委(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包装物料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在我国纸制品原料不足及包装制品的质量、品种和规格还存在一定差距的情况下,对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应依法审批,规范发展。现将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部授权各省级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管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的加工贸易项目。
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函(1995)109号文对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是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纸制品加工贸易项目和业务的主要依据。
三、设立从事纸制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加工纸制品应直接出口。如需跨直属海关关区结转加工复出口,出口的纸制品必须印有用户出口商标,只能办理一次结转手续;在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加工复出口,允许办理两次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