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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的使用
  1.劳务管理人员的指标必须专项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不得将劳务管理人员的指标分配给不从事输港劳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其他人员,更不得倒卖或变相倒卖。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劳务管理人员的指标,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2.严禁使用持《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获短期签证)的人员在港从事劳务管理工作。
  三、驻港劳务管理人员的选派、培训和管理
  1.经营公司派出的驻港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外派条件,政治上可靠,身体健康,懂业务,有工作能力。对违反纪律、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不宜在港工作的管理人员,经营公司必须立即将其调回,然后再派人替换。
  2.劳务管理人员赴港前要接受专门培训,了解国家有关输港劳务业务方面的政策、规定,熟悉本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业务经营情况,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
  3.驻港劳务管理人员到港后,必须及时到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报到,办理有关手续。经营公司对劳务管理人员的派出、任职及撤换,事前均应通知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时抄报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港澳办。
  四、输港劳务经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地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办法在内地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定期向外经贸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报告经营公司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输港劳务经营公司驻港劳务管理人员指标分配名单

  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3名
  2.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名
  3.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名
  4.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3名
  5.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名
  6.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名
  7.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10名
  8.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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