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国际会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负责对各单位举办国际会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
第七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
1.召开会议所必须的场地租金,同声传译设备及办公设备租金;
2.会议开幕式或闭幕式一次冷餐招待会(酒会)的费用;
3.会议工作人员食宿费用、志愿人员工作午餐费用及误餐补贴;
4.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境外同声传译人员的国际旅费;
5.会议文件的印刷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用;
6.会议代表往返驻地与会场的交通费用及会议必要用车的费用;
7.为筹备会议而发生的专项国际邮电通讯费用;
8.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9.其他经财政部专项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 未经财政部同志,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承诺提供除会议场地、会议必要设备(不含消耗材料支出)外的任何免费服务。
第九条 以下支出应由会议代表自付:
1.会议代表往返的国际、国内旅费;
2.会议代表的食宿费用及个人消费;
3.会议代表的医疗费用;
4.会议代表的参观游览费用;
5.会议代表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和机场建设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条 同声传译人员的食宿费用、交通费、机场建设费及与会议无关的各项费用自付。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规模在300人及以下的(不含工作人员,下同),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10;会议规模超过300人的,超过部分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1:5;驻会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会议工作人员的50%。
第十二条 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下的,大会期间会议工作人员食宿费标准按召开国内会议有关标准执行;会议规模在100人以上的,会议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为每天120元,工作餐标准为每天80元,误餐补贴为每天30元;会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不得发放误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