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
《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
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41号 1998年1月22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计财司)联系。
附件: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97〕543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渐增加,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也不断增多,为了规范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财务管理,提高会议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华召开的国际会议是指国际组织在中国境内召开、由中方承办、有部分或全体国际组织成员参加的专门性会议,或者由中方有关部门主办,邀请两个以上国别代表参加的专门性会议。
第二条 凡需报请国务院或有关外事部门批准申办、会议经费支出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大中型国际会议,必须会签外交部、财政部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申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应认真测算经费开支情况,会议经费支出概算要随会签文同时报送财政部。
大中型国际会议召开前一年,承办单位财务部门须会同业务部门编制详细的会议收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三条 由各部委批准召开的小型国际会议,会议经费需要由财政拨款解决的,各单位在上报的年初预算中应做详细说明,财政部在安排单位预算时统筹考虑。
第四条 召开大型国际会议必须设有专门为大会服务的财务机构,召开中小型国际会议也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